當許多人將注意力放在 Max Verstappen 至 Nurburgring 賽道考照,並在特許下取得 DMSB Permit Nordschleife A 許可,確定可順利在 9 月 27 日代表 Emil Frey Racing 車隊駕駛 Ferrari 296 GT3 參加 NLS 賽事的同時,FIA 也在昨天發布了 Carlos Sainz Jr. 和 Liam Lawson 在尼德蘭(荷蘭)🇳🇱GP 碰撞二次調查的上訴結果:

🌟改判為“意外事故”(Racing Incident)

🌟罰秒維持(因已於比賽中執行,且無關比賽勝負)

🌟違規點數撤銷

小麥將Williams Racing 車隊回應與完整判決書內容貼於下方,有興趣的朋友不妨繼續看完,沒興趣的朋友…按個讚再離開吧!😆

🏎️Williams Racing 車隊在判決出爐後也發佈訊息,感謝賽會還給 Carlos Sainz Jr. 清白,內容如下:

我們感謝賽會裁判重審 Carlos 在 Zandvoort 的懲處,並很高興他們現在認定他沒有過錯,且認定這是一次賽車事故。雖然最初的判決讓我們在比賽中受到影響且令人沮喪,但犯錯是賽車運動的一部分,我們將與 FIA 繼續建設性合作,以改善裁判程序並檢討未來的賽車規則。


📃FIA 所發布尼德蘭(荷蘭)GP 64 號文件內容全文如下:


審查權請願

引言

  1. 2025 年 9 月 4 日,管事會收到來自 Atlassian Williams Racing(Williams)的請願,根據《FIA 國際運動規章》第 14 條請求審查權。
  2. Williams 的請願涉及賽會在 2025 荷蘭大獎賽期間發佈的文件編號 45 的決定,該決定在比賽期間發佈,認定 55 號賽車的車手 Carlos Sainz 造成與 30 號賽車 Liam Lawson 的碰撞,從而違反守則附錄 L、第 IV 章、第 2d) 條。賽會對 55 號賽車施加 10 秒時間罰時(於比賽期間執行),並對 55 號賽車的車手施加 2 個違規點數(“判決”)。
  3. 中歐時間 2025 年 9 月 12 日 15:30 透過視訊會議召開聽證會,以確定請願的可受理性,並據此召喚 Williams(文件 62)。
  4. 同時向 Visa Cash App Racing Bulls F1 Team(VCARB)的車隊經理和 30 號賽車的車手 Liam Lawson 發出召喚,如果賽會會在初步聽證會後確定守則第 14.1.1 條的標準得到滿足,他們需出席後續聽證會(文件 63)。然而,VCARB 請求允許他們出席初步聽證會並提出陳述。該請求獲得批准。在批准該請求時,管事會意識到過去曾對涉及事件的人士批准類似請求。

出席者

  1. 2025 荷蘭大獎賽的管事會主持聽證會。雙方均未對小組組成提出任何異議。
  2. 代表 Williams 出席聽證會的人員包括:
  • Sven Smeets,運動總監;
  • Dave Redding,車隊經理;以及
  • Carlos Sainz,55 號賽車的車手。
  1. 代表 VCARB 出席聽證會的人員包括:
  • Marco Perrone,車隊經理;以及
  • Liam Lawson,30 號賽車的車手。
  1. 代表 FIA 出席聽證會的是 FIA F1 運動總監 Tim Malyon。

聽證會目的

  1. 這次初步聽證會是為了確認賽會的判決中(根據規章第 14.3 條規定),是否“發現了重要且相關的新元素,該元素在相關決定時對尋求審查的當事人不可用”。
  2. 因此,賽會需要確定呈現給他們的任何證據是否:
    a. “重要”;
    b. “相關”;
    c. “新”;以及
    d. “在原判決中對尋求審查的當事人不可用」(”審查標準“)。
  3. 只有滿足審查標準,賽會才需要召開進一步聽證會重新考慮決定。
  4. 第 14.1.1 條為賽會幹事決定設定了高門檻。這是過去處理行使審查權請求的一貫立場。
  1. Williams 斷言以下 3 個市政是重要且相關的新事證,在決定時對其不可用:
    a. 55 號賽車上的 360° 攝影機;
    b. 30 號賽車上的後向攝影機;
    c. 55 號賽車車手的證詞,

(統稱新的“事證”)。

  1. Williams 提交時表示55 號賽車上的 360° 攝影機和 30 號賽車上的後向攝影機在比賽期間對車隊不可用,因為它們未在比賽期間傳輸,而僅記錄在每個攝影機的記憶卡上,僅能在比賽後下載並由 F1 提供。這一點由 FIA F1 運動總監確認,並得到 VCARB 的承認。
  2. Williams 提交時表示,車隊直到比賽後才能獲得 55 號賽車車手對導致決定的事件的描述。
  3. 如決定所述,在做出決定時,賽會審查了“影片、計時、遙測、車隊無線電和車內影像證據”。該證據不包括 55 號賽車上的 360° 攝影機或 30 號賽車上的後向攝影機,也不包括 55 號賽車車手對事件的描述。
  4. 賽會承認,在判決發佈時,尋求審查的當事人 Williams 無法獲得任何新事證。因此,每個新事證都是“新”的。
  5. 新事證都是與 55 號和 30 號賽車之間事件相關的證據,導致了後續判決。55 號賽車上的 360° 攝影機和 30 號賽車上的後向攝影機顯示了兩輛賽車在碰撞前及碰撞時的相對位置。因此它們是”相關“的。55 號賽車車手對事件的描述也相關。
  1. 然而,這些新事證是否“重要”?Williams 提交時稱它們是重要的,原因如下:

    (a) 55 號賽車上的 360° 攝影機和 30 號賽車上的後向攝影機都是碰撞前、碰撞期間和碰撞後賽車相對位置和接近度的進一步證據;以及

    (b) 30 號賽車上的後向攝影機顯示了 30 號賽車的後輪(無法在 30 號賽車的前向攝影機中看到)在 1 號彎頂點後向左移動朝向 55 號賽車,並且 30 號賽車的後左輪胎與 55 號賽車的前右輪胎碰撞。這段鏡頭,Williams 提時交稱,顯示了他們描述為“輕微彈跳”,30 號賽車車手的瞬間失控,需要糾正轉向輸入,導致 30 號賽車與 55 號賽車碰撞,而不是相反;

    (c) 55 號賽車車手的證詞解釋了 30 號賽車上的後向攝影機以及做出決定時可用的其他影像證據中所見內容。
  2. VCARB 未就審查標準提出任何陳述。車隊經理提及 F1 駕駛標準指南對事件的適用,但承認他希望提出的有關陳述僅在賽會確定審查標準得到滿足時才相關。
  3. 賽會同意 30 號賽車上的後向攝影機和 360° 攝影機都是重要的。由於該證據也是新的、相關的,並且在決定時對 Williams 不可用,因此門檻得到滿足。
  4. 至於第三個事證,即車手的證詞,賽會對該證詞在本案中是否重要表示保留。首先,涉及事件車手的證詞雖然可能相關,但如果管事會自行決定他們能夠在會期內對該事件做出決定,則該證詞永遠不會對相關參賽者或賽會可用。賽會有權力和權威在會期內發佈決定,而無需聽取車手的意見。其次,55 號賽車車手對本事件的證詞雖然相關並對賽會有一定幫助,但不會實質上增加對事件的評估,參考所有影像證據,包括新影像證據。
  5. 賽會發現 30 號賽車上的後向攝影機和 360° 攝影機滿足所有審查標準,因此決定重新審查決定。

第二次聽證會

  1. 在短暫休會後,賽會開始第二次聽證會,以重新審查決定。Williams、VCARB 和 FIA 的相同代表出席,管事會批准 McLaren F1 車隊和 Aston Martin Aramco F1 車隊的代表旁聽。

陳述

  1. Williams 參考可用的影像證據,該證據似乎顯示 55 號賽車試圖在長半徑 1 號彎外側超越 30 號賽車,並且兩輛賽車之間的碰撞發生在頂點和出口之間。Williams 提交稱,雖然 55 號賽車的前軸在頂點時未領先於 30 號賽車的前軸,因此根據 F1 駕駛標準指南,55 號賽車無權擁有彎道,但 55 號賽車有權試圖在 1 號彎與 30 號賽車並排行駛。他們提交稱 55 號賽車在內側為 30 號賽車留出了空間,碰撞僅因 30 號賽車車手的瞬間失控而發生。他們將碰撞描述為“比賽事故”。他們特別強調,他們並非建議對 30 號賽車車手施加罰則,僅認為對 55 號賽車的罰則不合理。
  2. 55 號賽車車手承認,他嚴格來說無權在 1 號彎外側擁有空間,並且 30 號賽車可以在出口使用整個賽道,迫使 55 號賽車讓步或採取規避行動並離開賽道。他承認,如果他在出口離開賽道邊緣並重新加入領先於 30 號賽車,他可能需要歸還位置。然而,他說他已準備好應對這些潛在情況。他未準備好的是 30 號賽車在中彎有瞬間失控並與他的賽車碰撞。
  3. VCARB 指向駕駛標準指南,並提交稱 55 號賽車無權在外側擁有空間,但 30 號賽車仍然為 55 號賽車留出了大量空間。他們提交稱,碰撞僅因 55 號賽車選擇過於靠近 30 號賽車而發生。30 號賽車車手否認他未控制住他的賽車,並說這種輕微彈跳在賽車緊密並排行駛時並不罕見,在本案中兩輛賽車都在安全車重啟後使用新輪胎。

決議

  1. 在廣泛考慮此事並審查新影像證據,且聽取兩輛賽車車手及其車隊代表的意見後,賽會決定撤銷判決。賽會同意 Williams 對碰撞的描述為“比賽事故”。
  2. 賽會確信碰撞是由 30 號賽車的瞬間失控引起的。然而,在賽會的評估中,無任何車手對該碰撞負全部或主要責任。55 號賽車通過冒險靠近並在外側與 30 號賽車並行而促成此事件,當時 55 號賽車無權在那裡擁有空間,並且存在真實可能性,如果碰撞未在該處發生,55 號賽車將在出口用盡賽道和/或在出口發生碰撞,對此 55 號賽車車手很可能負主要若非全部責任。
  3. 決定施加的罰時已在比賽期間由 55 號賽車執行。賽會無權通過修改分類來補救已執行之罰時,但注意到比賽最終成績中 55 號賽車與前方賽車(這裡指得是與冠軍“Oscar Piastri”)的差距為 17 秒。由於決定已被撤銷,因此對 55 號賽車車手施加的 2 個罰分應被移除。

參賽者被提醒,他們有權根據 FIA 國際運動守則第 15 條和 FIA 司法與紀律規則第 4 章,在適用時間限制內,對賽會的某些決定提出上訴。

賽會的決定獨立於 FIA,並僅基於相關規定、指南和呈現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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